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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保 北京要债公司: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

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

  合同债权转让,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,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。债权让与,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,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。其中,馈权人称为让与人,第三人称为受让人。那么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,以下由诉宁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,希望对您有所帮助。

  一、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

  在债权部分转让情况下,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,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。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转让,都不应增加债务人的负担。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

  1、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。如果债权不存在,则转让行为无效。作为转让人只担保债权的存在与否,但不担保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。因此诉讼时效已过的权利同样可以作为转让的对象。

  2、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。

  3、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,双方签字认可。

  二、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的区别是什么

  1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

  2、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,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,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。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,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。

  三、法律依据

  根据《合同法》第79条的规定,下列权利不得转让:(1)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。这种类型主要有: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,如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;以选定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,如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;属于从权利的债权,如保证合同等。(2)按照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。(3)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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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保全县管辖城关、都安等12个乡(镇)185个村(社区)委会。全县有34万人。总面积为2575平方公里。其中石山区面积占70%,境内聚居着壮、汉、瑶等9个少数民族,壮族人口占98%。德保秦属象郡,晋属兴古郡,唐为废冻州,宋建镇安峒,元为镇安路,明为镇安土府,清康熙二年(1663年)改土归流,为镇安府,清乾隆四年(1739年)设天保附廓县,是清代广西18个府的治地之一。1951年8月敬德县和天保县合并,各取一字而得名。德保县东部与田东县、天等县接壤,西部与靖西县相连,北面同田阳县、右江区毗邻。北回归线横穿本县足荣、那甲、巴头、敬德等乡镇。县人民政府设在城关镇,距离百色市政府129公里,是边境地区靖西、那坡县与百色右江河谷相连接的咽喉要道。